平台上一键下单东方优配,长距离运输秒变“小问题”,但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了,这“锅”该谁背?是承运人、平台,还是另有隐情?
【基本案情】
陈某甲在某货运平台软件上接单,承运了陈某乙4箱石材货物的运输订单,分别从云浮市运至汕头市以及揭阳市。经双方约定,运费为1000元,货到付款。由于陈某甲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了该批货物其中的一箱石材受到损坏,导致没有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陈某乙遭受了经济损失5570元。陈某乙要求陈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但陈某甲没有做出任何经济归还行为,经催收未果,陈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乙通过某货运平台与被告陈某甲订立货物运输协议,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于运输途中涉案石材损坏的原因,根据陈某乙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甲认为是货物放置方向不当导致货物损坏,但本案中陈某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货物损坏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造成东方优配,且货物是陈某甲包装的,陈某甲作为承运人及司机,对货物进行安全装车、固定检查以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陈某甲虽然在案涉货物发生损坏后向陈某乙反映是由于货物放置不当所导致,但陈某甲并未在运输前向陈某乙提出该问题。且陈某乙在货物运输前已提醒陈某甲注意货物的包装及固定情况,其作为托运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但陈某甲并未按其提醒操作。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甲支付货物损失费5570元给陈某乙。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品、物资流通的需要,道路运输行业呈快速发展。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履行依约将货物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的义务,除此之外,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对货物数量、外观状况、货物包装及货物的固定情况等进行必要查验。当货物发生损坏,若承运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在运输前发生,亦无法证明货物损坏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造成的,则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坏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云浮中院】东方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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